发布日期:2021-02-23 浏览次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这一重要论断。《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制定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加快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动营商环境进入方阵。”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营利行为提供全方位的行为规制与法治保障。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一个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直接影响招商引资多寡,也是这个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打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程序,并执行到位。从对市场主体保护角度来说,应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通过法律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从市场环境角度来说,要深化政务公开,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从政务服务角度来说,要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政务流程,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运用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一大亮点是更加强调对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内外资企业需要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也需要平等保护。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让市场竞争更公平,市场活力更充盈。要加强公正监管,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并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依法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很重要的一点是强化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打通制约营商便利化的堵点,努力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为此,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一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运用数字化思维和信息化技术创新“放管服”模式,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三是推动构建公平统一、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服务绩效由企业和人民群众评判,形成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四是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者加强监管、立好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每项执法活动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学习强国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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